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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海涛、许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海涛,许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243号申请执行人: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延寿县。法定代表人:刘洪涛,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纪德真,住延寿县。被执行人:王海涛,住延寿县。被执行人:许鹏飞,住延寿县。本院在执行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海涛、许鹏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的(2015)延商初字第4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马跃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