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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执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恒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鲁山县宏业耐材有限公司、鲁山县远宏炭素材料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丰年实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市恒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鲁山县宏业耐材有限公司,鲁山县远宏炭素材料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丰年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五十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卫执字第429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恒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砚明,总经理。被执行人鲁山县宏业耐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军,董事长。被执行人鲁山县远宏炭素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建阳,董事长。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丰年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丰年,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卫民初字第2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执行人赵建军在鲁山县宏业耐材有限公司拥有的所有股权(查封期限两年)。2、冻结被执行人崔建阳在鲁山县远宏炭素材料有限公司拥有的所有股权(查封期限两年)。3、冻结被执行人赵丰年在平顶山市丰年实业有限公司拥有的所有股权(查封期限两年)。4、禁止法人代表信息变更。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苗逢雨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小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