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孙某、丁某、孙某婷、姚某与王某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某,丁某,孙某婷,姚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财保24号申请人:孙某申请人:丁某申请人:孙某婷申请人:姚某被申请人:王某申请人孙某、丁某、孙某婷、姚某与被申请人王某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孙某、丁某、孙某婷、姚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查封王某驾驶的鄂HF****轻型自卸货车。担保人汪某自愿为申请人孙某、丁某、孙某婷、姚某提供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万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某、丁某、孙某婷、姚某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提供的担保为有效担保,其保全申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某驾驶的鄂HF****轻型自卸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二、冻结担保人汪某提供担保的存款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孙某、丁某、孙某婷、姚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郑凌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