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1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永生与马长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生,马长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01执232号申请执行人刘永生,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马长波,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刘永生与马长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永生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2201执2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苏 日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青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