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孙某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6刑初113号公诉机关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男,1991年1月16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公诉刑诉[2017]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斯琴高娃、史晓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2日,被告人孙某在扎鲁特旗香山农场二分场施工时收到刘某221从辽宁省铁岭市运来的红砖8万块,约定每块红砖0.38元,共计30400元,二人约定卸车即付款。卸车后孙某称没有钱,承诺于次日下午将红砖款付给刘某221,并给刘某221打了30400元欠条。到了4月23日下午,孙某未付红砖款,刘某221向孙某多次索要,孙某以将红砖卖给他人后未收到红砖款为由推脱,一直未向刘某221支付红砖款。经查,2016年4月22日,孙某收到刘某221的8万块红砖后已通过曹某将这8万块红砖以30400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张某在收到红砖的当天已将红砖款向孙某付清。孙某在得到30400元红砖款后,用其中的2400元支付了装卸费,其中20000元偿还了的自己的债务,剩余8000元占为已有。2016年10月10日,被告人孙某在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被公安人员传唤到案。2016年10月12日,被告人孙某主动到公安机关退赔刘某221红砖款及其他经济损失共计35000元,并得到刘某221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刘某221的陈述,证人曹某、张某、赵某、刘某222的证言,被告人孙某的供述,欠条、收据,谅解书及收据,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骗取他人红砖款共计30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能够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退赔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光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斯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