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11民初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上海斌隆科技有限公司与嘉兴市大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斌隆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市大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11民初1542号原告:上海斌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章练塘路588弄15号1幢2层V区2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632134883G。法定代表人:朱懋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锷,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市大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蓬莱路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57081973N。法定代表人:姜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斌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大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斌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斌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41元,由原告上海斌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童潇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郑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