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督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苏州福万家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张兢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福万家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张兢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督264号申请人:苏州福万家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白塘路555号君临天下花园物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96997461Y。法定代表人:吕中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思,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权,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张兢,男,1989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昆山市。申请人苏州福万家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兢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19日发出(2017)苏0583民督264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张兢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张兢于收到支付令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符合法定期限、形式。被申请人张兢以申请人苏州福万家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物业服务为由要求终止支付令的效力,属于对涉案债务本身提出异议。综上,被申请人张兢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苏0583民督26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苏州福万家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梅建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晓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