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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辖终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罗敏与曹木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敏,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曹木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辖终7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敏,女,1979年10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8号院3号楼5层601内2号。法定代表人:恩腾曼,董事长。原审被告:曹木,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三洲。上诉人罗敏因与被上诉人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驰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1095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罗敏上诉称,罗敏经常居住地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本案应由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罗敏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奔驰租赁公司对于罗敏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奔驰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属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与保证合同》第29条29.2约定:“本合同引起或相关的任何争议应接受位于出租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管辖”。奔驰租赁公司系出租人,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罗敏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罗敏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险峰审 判 员  黄 粲代理审判员  蔡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胡鸿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