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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1民初12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项金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项金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1民初12972号原告上海豫园旅游商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顾栋华。委托代理人李伯寅。被告项金岚,女,196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住所地上海市。原告上海豫园旅游商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园物业)与被告项金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支付逾期物业服务费人民币19,759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自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计算方式:144.02㎡*1.4元/㎡*98个月=19,759元)。本案于2017年3月8日进入诉前调解,因调解不成,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冯丽娟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伯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项金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2001年1月9日,被告项金岚被核准为本市南车站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建筑面积144.02平方米)的权利人。2006年12月28日,原告豫园物业与上海市黄浦区豫景公寓业主大会(以下简称豫景公寓业主大会)就豫景公寓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为三年,自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原告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住宅高层为1.4元/月/平方米,合同另对双方其他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约定。2009年年底,原告豫园物业与豫景公寓业主大会就豫景公寓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原告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住宅高层为1.4元/月/平方米,合同另对双方其他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约定。2011年12月18日,原告豫园物业与豫景公寓业主大会就豫景公寓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原告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住宅高层为1.4元/月/平方米,合同另对双方其他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约定。2016年2月28日,原告豫园物业与豫景公寓业主大会就豫景公寓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原告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住宅高层为1.4元/月/平方米,合同另对双方其他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约定。2010年6月11日,原告向被告催讨2008年1月至2010年6月的物业费6,048元。经原告催讨,被告未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的物业费19,759元。本院认为:原告作为被告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已按照合同履行了物业服务的职责,被告作为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行为,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项金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豫园旅游商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19,759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项金岚负担(该款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冯丽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