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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民特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唐某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终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2021民特14号申请人:唐某某,女,201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四川省安岳县。法定代理人:唐继书(唐某某的爷爷),194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法定代理人:XX芳(唐某某的奶奶),195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中,安岳县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唐某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唐某某称,刘庆系申请人的母亲,2010年2月23日与唐双文结婚,同年9月17日生育一女,取名唐某某。2014年1月,唐双文患重病需要花钱治疗,刘庆于2014年3月16日独自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唐双文于2016年3月31日病故,唐某某一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至今。现申请宣告刘庆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刘庆,女,1988年7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铜山县XX镇XX村X队X号,结婚后住四川省安岳县XX乡XX村X组,系申请人唐某某的母亲。刘庆于2014年3月16日独自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唐某某申请宣告刘庆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在《四川法制报》登报公告寻找刘庆,并在刘庆户籍地江苏省铜山县XX镇张贴寻找刘庆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庆仍然下落不明。现有安岳县公安局兴隆派出所证明、安岳县共和乡人民政府、共和乡村民委员会证明、刘庆的母亲罗小连的书面证词,均证明刘庆从2014年3月外出后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刘庆于2014年3月独自外出后至今未归,经申请人及亲属多方寻找杳无音讯,后经本院公告寻找仍无下落,其下落不明达2年多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之规定,申请人要求宣告刘庆失踪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庆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田常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