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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本院、程国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本院,程国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299号申请执行人本院,住所地。被执行人程国将,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本院在执行(2017)浙0211执299号本院与程国将诈骗罪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元,未受偿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程国将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本院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增富审 判 员 纪培福审 判 员 贾毅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胡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