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1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本院、程国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本院,程国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299号申请执行人本院,住所地。被执行人程国将,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本院在执行(2017)浙0211执299号本院与程国将诈骗罪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元,未受偿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程国将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本院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增富审 判 员 纪培福审 判 员 贾毅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胡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