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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3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志与董小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923民初73号原告:王某,男,汉族,39岁,住址内蒙古商都县。被告:董某某,女,汉族,37岁,住址内蒙古商都县,现下落不明。原告王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某某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王某与董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3月3日结婚,2002年9月23日生育一男孩王某某。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董某某不守妇道、不尽母责。2009年9月离家出走后,经多次寻找下落不明,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婚生子王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董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3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2年9月23日生育一子王某某。2009年9月因夫妻感情不和,董某某离家出走至今且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已七年之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王某某一直随原告生活,离婚后继续由原告抚养至成人,抚养费原告自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王某某由原告王某抚养至成年,抚养费原告自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政代理审判员  张占东人民陪审员  刘生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韩梦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