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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2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钟运友与钟震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运友,钟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26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钟运友,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震,男,1974年3月4日生,汉族,住邳州市。上诉人钟运友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6)苏0382民初9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钟运友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钟运友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钟运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上诉人钟运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国渠审 判 员  孙尚武代理审判员  吴晓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郭晓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