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2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钟运友与钟震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运友,钟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26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钟运友,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震,男,1974年3月4日生,汉族,住邳州市。上诉人钟运友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6)苏0382民初9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钟运友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钟运友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钟运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上诉人钟运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国渠审 判 员 孙尚武代理审判员 吴晓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郭晓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