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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2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民初3号原告: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2元,减半收取后为30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远立华人民陪审员  高 琦人民陪审员  郭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孙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