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0109民初1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妥宝宏与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妥宝宏,刘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1683号原告:妥宝宏,男,1981年4月3日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刘斌,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妥宝宏与被告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妥宝宏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斌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妥宝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妥宝宏撤回对被告刘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395元及邮寄费60向原告退还。审判员  丁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