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执6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徐超、徐治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超,徐治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6614号申请执行人:徐超,男,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现住石狮市,被执行人:徐治红,男,197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执行人徐超与被执行人徐治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581民初28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徐治红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徐超款项22000元及债务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超与被执行人徐治红于2016年12月15日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款项210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徐超与被执行人徐治红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彦伟审 判 员 王耿聪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许雅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