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何晓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津0105执1352号申请执行人:何晓峰,男,198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负责人:苗青,总经理。何晓峰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津0105民初2008号民事判决书,该案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王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亚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