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巴林左旗林东东城街道胜利村村民委员会、巴林左旗林东东城街道胜利村村民委员会七队与郭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林左旗林东东城街道胜利村村民委员会,巴林左旗林东东城街道胜利村村民委员会七队,郭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1306号原告:巴林左旗林东东城街道胜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为振兴大街东段路南胜利村办公楼法定代表人:于某,村委会主任。原告:巴林左旗林东东城街道胜利村村民委员会七队。负责人:崔国树,组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1,内蒙古云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2,内蒙古富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巴林左旗林东东城街道胜利村村民委员会、巴林左旗林东东城街道胜利村村民委员会七队与被告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林左旗林东东城街道胜利村村民委员会、巴林左旗林东东城街道胜利村村民委员会七队撤诉。案件受理费1023.72元(减半缓交),由原告巴林左旗林东东城街道胜利村村民委员会、巴林左旗林东东城街道胜利村村民委员会七队负担。审判员黄佳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刘新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