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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岳永辉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永辉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1刑初7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永辉,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沧州市运河区。1995年因犯盗窃罪被沧州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1996年因犯强奸罪被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杨静、张永恒,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沧县人民检察院以沧县院公诉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永辉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宝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永辉及其辩护人杨静、张永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岳永辉驾驶冀J××××��号“捷达”牌小型轿车,沿沧保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沧县枣林路口时,与由南向北通过路口的齐某红驾驶的“新世纪”牌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齐某红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岳永辉在未报警的情况下弃车离开现场。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岳永辉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岳永辉对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异议。被告人岳永辉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岳永辉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异议,但不应认定其具有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被告人在事故后立即拨打了120电话救助被害人,只是因为事故导致被告人身体不适,加之心里害怕,才离开了事故现场。而且被告人辗转就医,事发第二天一早就去公安机关投案,当时公安机关尚未对其采取任何措施。因被告人岳永辉事故后的行为不具���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因此,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的故意。被告人在案发后将车辆及行车证等证件留在原地,并未移动现场。而且,事故车辆登记车主就是被告人岳永辉,公安机关能够据此锁定犯罪嫌疑人,岳永辉在明知该情况下,并未销声匿迹,而是在就医后就去投案了。由此可见,被告人的行为只是离开,而不是逃跑。2、被告人岳永辉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岳永辉在事发就医后立即前往公安部门接受调查,且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自首,应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岳永辉悔罪态度好,且已实际支付被害人家属损失5万元。3、本案系过失犯罪,被告人岳永辉的人身危害性、社会危害性小,再犯可能性不大。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岳永辉驾驶冀J×××××号“捷达”牌小型轿车,沿沧保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沧县枣林路口时,与由南向北通过路口的齐某红驾驶的“新世纪”牌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齐某红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岳永辉在未报警的情况下弃车离开现场。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岳永辉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岳永辉于2016年11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岳永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22接处警综合信息单、沧州市急救中心急诊病历、诊断证明书、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收条、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沧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急诊病历、杜林中心医院卫生院处方信息明细表等书证;证人马某、岳某、冷某的证言;被告人岳永辉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照��;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永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齐某红死亡,事故发生后,岳永辉在未报警的情况下弃车离开现场,被告人岳永辉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永辉有前科犯罪,可酌定从重处罚;系自首,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岳永辉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家属5万元,本案系过失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岳永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岳永辉犯交通肇事罪,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2019年5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金凤审 判 员  李月巧人民陪审员  董书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赵洪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