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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01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刘臣义与于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臣义,于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01执137号申请执行人刘臣义,男,195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于成,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蒙古族。本院在执行刘臣义与于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于成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于成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刘臣义未受偿金额为7473.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苏 日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青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