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希振与于成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希振,于成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1064号申请执行人:刘希振,男,194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于成威,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刘希振与被执行人于成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网络查控、上报失信等措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东辉执行员 安永伟执行员 于 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谢 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