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与李录、鞠增高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李录,鞠增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2执3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住所:桦甸市。代表人:张晓利,行长。委托代理人:裴彦奇,该行信贷部职员。委托代理人:唐恒国,该行信贷员。被执行人:李录,其他情况不详。被执行人:鞠增高,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录、鞠增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的申请。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2民初7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晓慧审判员 杨迎跃审判员 崔进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薛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