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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执字第3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王旭亨与沈阳鑫屹投资有限公司、庄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旭亨,沈阳鑫屹投资有限公司,庄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河执字第3136号申请执行人:王旭亨。被执行人:沈阳鑫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庄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庄严,1958年8月14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旭亨与被执行人沈阳鑫屹投资有限公司、庄严合同纠纷(2015)沈河执字第3136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立军代理审判员  王向阳代理审判员  冯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