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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02行审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张远岗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张远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802行审23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800006442184K,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南庄路。法定代表人王章钊,局长。委托代理人符启平,女,1975年8月22日出生,土家族,系原告单位工作人员,住张家界市永定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张远岗,男,194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远岗限期腾地决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5月16日给张远岗送达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副本、行政非诉执行立案告知书,告知其享向本院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被执行人张远岗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了书面听证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日对本案进行了听证,对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张国土资腾决字[2016]3号《限期腾地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符启平与被执行人张远岗到庭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张家界市沙堤大道建设项目位于张家界市××××区大庸桥办事处和沙堤办事处范围内。该项目已经完成申请报批手续,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公益性项目。2015年7月27日,该项目用地获得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2015年8月25日,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张政通[2015]21号《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张家界市沙堤大道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通告》。被执行人张远岗所有的位于张家界市××××区沙堤办事处朱家峪村的房屋属于该项目征收范围。张远岗的房屋经过职能部门认定,建筑面积为300.42平方米(砖混结构的面积232.34平方米,砖木结构的面积68.08平方米);确定张远岗被征收房屋及附构筑物的价格为人民币852685元。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与张远岗经过多次协商,未能够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1日向张远岗送达了张国土资告知字[2016]10号《限期腾地告知书》,告知了张远岗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了张远岗的房屋补偿款为852685元。张远岗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行使陈述与申辩权利。2016年8月8日,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和《湖南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了张国土资腾决字[2016]3号《限期腾地决定书》。该限期腾地决定责令被执行人张远岗在收到《限期腾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腾出土地。被执行人张远岗收到该限期腾地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2月13日,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被执行人张远岗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张远岗收到催告书后,仍然没有履行《限期腾地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张国土资腾决字[2016]3号《限期腾地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8日作出的张国土资腾决字[2016]3号《限期腾地决定书》;二、限被执行人张远岗在收到本裁定书起五日内自行履行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张国土资腾决字[2016]3号《限期腾地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志鹏人民陪审员  邓绍华人民陪审员  吴如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罗 宪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