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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郗佳宁与李传勋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郗佳宁,李传勋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939号原告:郗佳宁,女,199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被告:李传勋,男,1993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原告郗佳宁诉被告李传勋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2017年6月1日,原告郗佳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郗佳宁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由郗佳宁负担。审 判 长  王建华人民陪审员  吴建行人民陪审员  岳焕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婉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