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郗佳宁与李传勋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郗佳宁,李传勋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939号原告:郗佳宁,女,199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被告:李传勋,男,1993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原告郗佳宁诉被告李传勋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2017年6月1日,原告郗佳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郗佳宁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由郗佳宁负担。审 判 长 王建华人民陪审员 吴建行人民陪审员 岳焕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婉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