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1执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刘奎、刘玉华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刘奎,刘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11执737号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住所地镇江市冠城路12号。负责人金向阳,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彤、王丹丹,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奎,男,汉族,1974年12月26日出生,,住句容市。被执行人刘玉华,女,汉族,1975年5月8日出生,住句容市。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被告刘奎、刘玉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6)苏1111民初1482号民事判决。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2016)苏1111民初1482号民事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不符合受理立案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审判长 王 翔审判员 孙国根审判员 牟宗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贺 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