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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省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元平、何正乾、蒲文坤、宋建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元平,何正乾,蒲文坤,宋建国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民初1177号原告:四川省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宋建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泓,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元平,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泉,南部县陵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正乾,男,195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泉,南部县陵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蒲文坤,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告:宋建国,男,196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四川省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元平、何正乾、蒲文坤、宋建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四川省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文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