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55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乔某、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乔某,侯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5574号之一原告王某,男。被告乔某,男。被告侯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乔某、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乔某、侯某共同所有的位于榆林市的房产一处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乔某、侯某共同所有的位于榆林市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琴代理审判员 刘 华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