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2民初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赵军辉与赵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军辉,赵开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2民初2011号原告:赵军辉,男,1981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定州市。身份证号1324011-8110291378。委托代理人:徐飞,定州市司法局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开明,男,1977年5月20日生,住定州市。。原告赵军辉与被告赵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军辉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军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军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8元减半收取464元由原告赵军辉负担。审判员 陈晨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申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