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行申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姜发诉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姜发,长春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行申1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姜发,男,1965年12月2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三环路3066号。再审申请人姜发因与被申请人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行终4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姜发申请再审的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请求对本案立案再审,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判决,并由长春市国土资源局承担诉讼费用。理由:长春乾源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实际占用土地超过征用土地协议。申请人及南湖村部分村民对该公司的违法占地行为进行了口头举报,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1月19日及2013年11月20日对长春乾源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占用南湖村土地情况进行了实际测量,故申请人认为其已经立案。但时至今日长春市国土资源局未向申请人及南湖村村民告知测量结果。申请人多次至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处要���公开测量结果,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推脱,最后以没有书面申请为由拒绝公开测量结果。申请人依法了解举报案件的案情无需书面申请,即使需要书面申请,也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由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代为填写。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本案中,姜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履行相应法定职责,对其测量的数据予以公开,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向长春市国土资源局提出过申请,姜发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不履责诉讼的法定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姜发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姜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姜发的再审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审 判 长 杜宏权代理审判员 杜 鹃代理审判员 于淞合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春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