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行审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苏家屯分局与沈水生态科技创新城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苏家屯分局,沈水生态科技创新城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辽0111行审36号 申请人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苏家屯分局。 法定代表人刘春,男。 委托代理人张军,男。 委托代理人李胜春,男。 被执行人沈水生态科技创新城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郭履东,男。 申请人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苏家屯分局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沈规国土苏罚决字(2016)010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你单位“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 2016年9月擅自占用沈阳市苏家屯区临湖街道办事处前谟村南侧修建道路,经实地勘测,新修道路占地总面积为9885平方米,地籍认定为旱地8589平方米、农村道路1296平方米,土规为有条件建设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做出如下处罚:自接到本判决书之后15日之内自行拆除你单位在该宗土地上新修建的道路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决定书所决定的义务,亦未复议、起诉,故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并向本院提交了其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经审查,本院认为,沈规国土苏罚决字(2016)010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杨 丽 审 判 员 许广武 人民陪审员 邢 丽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黄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