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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2民初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清丰县日杂公司与姚莉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丰县日杂公司,姚莉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1405号原告:清丰县日杂公司,住所地位于清丰县城南关外。法定代表人:李石磊,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志广,清丰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莉娜,女,汉族,1988年10月6日出生,住清丰县。原告清丰县日杂公司与被告姚莉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清丰县日杂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清丰县日杂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清丰县日杂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丰县日杂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清丰县日杂公司负担。审判员  XX甫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裴利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