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叶浩辉申请于永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浩辉,于永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2执254号申请执行人叶浩辉,男,汉族,1958年8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于永忠,男,汉族,1967年7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叶浩辉与被执行人于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叶浩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于永忠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0)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辉审判员 韩 涛审判员 易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可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