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化山与王化江、王化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化山,王化江,王化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1290号原告:王化山,男,1959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县河南寨镇两河村兴富街***号,身份证号:×××,电话:136XX****XX。被告:王化江,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雾灵山镇苗耳洞村*组**号,身份证号:×××,电话:150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河北东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9XX****XX。被告:王化起,男,195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雾灵山镇苗耳洞村*组**号,身份证号:×××,电话:185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宇(系被告王化起侄女),女,199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雾灵山镇苗耳洞村*组**号,身份证号:×××,电话:185XX****XX。原告王化山与被告王化江、王化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王化山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化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化山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0元,减半收取90.00元,由原告王化山负担。审判员 师庚卯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小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