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9民初2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安成文与玉田县德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杨占海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成文,玉田县德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杨占海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2600号原告:安成文,男,1968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被告:玉田县德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虹桥镇粮库院内。法定代表人:杨占海,系总经理。被告:杨占海,男,1966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原告安成文与被告玉田县德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杨占海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安成文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成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成文撤诉。案件受理费689元,减半收取计345元,由原告安成文负担。审 判 长 付春生审 判 员 江万军人民陪审员 丁梓馨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韩鑫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