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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1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平诉国利锋等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国利锋,李永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1民初497号原告李平,男,1966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州县二井镇民兴村大地窝棚屯。被告国利锋,男,1975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州县朝阳沟镇文林村。被告李永梅,女,1973年出生,汉族,肇州县朝阳沟镇中学教师,现住肇州县丽水豪庭*期*号楼****室。原告李平与被告国利锋、李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李平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关于此债权、债务关系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3元,由原告李平负担。审判员  曲春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邱伯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