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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民终2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鑫萍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新奇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鑫萍,张新奇,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镇老西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民终21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鑫萍(曾用名张新苹)委托代理人:刘翠珍,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新奇第三人: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镇老西营村村民委员会上诉人张鑫萍因与被上诉人张新奇、第三人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镇老西营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7)冀0802民初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中,上诉人张鑫萍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张鑫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鑫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上诉人张鑫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向京审 判 员  李国兴代理审判员  白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郭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