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9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朝强与廉焕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朝强,廉焕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9714号原告:刘朝强,男,1988年0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廉焕昌,男,1987年03月0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刘朝强与廉焕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31日立案。原告刘朝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朝强撤诉。代理审判员 杜春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