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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9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朝强与廉焕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朝强,廉焕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9714号原告:刘朝强,男,1988年0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廉焕昌,男,1987年03月0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刘朝强与廉焕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31日立案。原告刘朝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朝强撤诉。代理审判员  杜春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