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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韩德信与毕节市天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德信,毕节市天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1452号原告:韩德信,男,汉族,1975年12月13日出生,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委托代理人:龙海(特别授权代理),贵州名城(金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4201510191516。被告:毕节市天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环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785478863A。法定代表人:罗燕,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韩德信诉被告毕节市天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韩德信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德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德信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7.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韩德信承担。审判员  陆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邓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