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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5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徐帅、王保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帅,王保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5民初743号申请人:徐帅,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被申请人:王保亮,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申请人徐帅诉被申请人王保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帅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保亮银行存款896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务一宗,并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鲁D×××××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保亮银行存款896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务一宗;查封登记在徐帅名下的鲁D×××××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916元,由被申请人王保亮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勋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