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帮录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帮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5刑初68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帮录,女,1990年5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盐津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北检刑诉〔2017〕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帮录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帮录在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嘉澜世纪酒店房间内,趁被害人黄某熟睡之际,将其放于枕头旁的1部价值4374元的苹果7手机、手包内1部价值1600元的苹果6手机和电视柜上欧米茄手表1块盗走,将两部手机藏匿于其朋友叶某处,将手表丢弃。黄某报警后,杨帮录将所盗两部手机归还给黄某。2017年4月25日,杨帮录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杨帮录赔偿黄某1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帮录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杨帮录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帮录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帮录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追回的被盗手机发还被害人黄某(已发还)。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黄 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梁心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