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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2民督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纪琬琪与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支付令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纪琬琪,李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青2802民督20号申请人纪琬琪,女,汉族,1975年2月8日出生,住德令哈市。被申请人李明,男,汉族,1987年4月20日出生住德令哈市。申请人纪琬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以被申请人李明出具借条为凭,要求被申请人李明支付借款30000元。经本院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明应该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纪琬琪支付借款30000元整。本案案件受理费183元,由被申请人李明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周斌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