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民初1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魏沁晨、揭文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沁晨,揭文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02民初1758号申请人:魏沁晨,女,199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申请人:揭文盼,男,199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申请人魏沁晨与被申请人揭文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魏沁晨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揭文盼所有的价值45万元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已提供位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螺丝山路58号4单元201室房产(产权证号: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春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揭文盼所有的价值45万元人民币财产;二、查封万良建所有的位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螺丝山路58号4单元201室房产(产权证号: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被申请人揭文盼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 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