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24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楚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4民初903号原告:楚某,女,汉族,1987年4月13日出生,住栾川县。被告:高某,男,汉族,1986年3月15日出生,住栾川县。原告楚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楚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楚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楚某负担。审判员  黄延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成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