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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4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善平与被告亓长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善平,亓长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初900号原告:李善平,男,196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宁市东宁镇。被告:亓长财,男,汉族,农民,住东宁市东宁镇加信子村,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善平诉被告亓长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且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善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善平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