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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4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山市高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海都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高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山市海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4670号原告:中山市高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法定代表人:吴敏丽,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郎鸣镝,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玑,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海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法定代表人:袁盛伦。原告中山市高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海都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中山市高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高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高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26元,减半收取14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高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旭桂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邓佩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