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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2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永峰与伊春市伊春区市地税局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峰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2民初702号起诉人:张永峰,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郝柏林,男,195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伊春市伊春区市地税局法定代表人:李琦职务:局长原告张永峰诉被告伊春市伊春区地税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收到张永峰的起诉状,起诉人张永峰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伊春市伊春区地税局返还税款499999.98元。2、由被告伊春市伊春区地税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伊春万润华城置业有限公司开发伊春区万润新里程1号、3号、7号楼,该公司将该工程承包给伊春市建筑工程公司,市建公司成立项目部进行施工,按合同约定伊春万润华城置业有限公司代扣代缴该工程应缴的税款。2016年3月11日原告张永峰的上级单位伊春市建筑工程公司将其人民法院执行回来的工程款499999.98元缴至伊春区地税局造成张永峰在该项目施工中重复缴纳税款,侵害了张永峰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涉及的建筑工程系伊春万润华城置业有限公司与伊春市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伊春区地税局收取的是伊春市建筑工程公司应缴纳的税款。故原告张永峰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张永峰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文博审判员  周德才审判员  王晓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许久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