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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1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敦化振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鞠云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振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鞠云龙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858号原告:敦化振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敦化市民主街。法定代表人:王振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艳。被告:鞠云龙,其他自然情况不祥,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振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鞠云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敦化振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振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敦化振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蔺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