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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民终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广西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艳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艳红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民终5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新城富康市场二楼。法定代表人:钟荣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植,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艳红,女,1975年2月16日出生,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委托代理人:黄勍勍,湖南安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西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艳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7)桂0602民初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西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于2017年5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广西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西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学泳审判员  唐光尚审判员  李元东appoint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秋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