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莫如飞、林建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如飞,林建真,雷丽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74号申请执行人:莫如飞,男,195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林建真,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莲都区。被执行人:雷丽梅,女,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莲都区。申请执行人莫如飞与被执行人林建真、雷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遂昌县人民法院于(2016)浙1123民初27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莫如飞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林建真、雷丽梅应归还申请执行人莫如飞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林建真、雷丽梅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予以查询,被执行人唯一财产已被莲都法院查封,现已发送参与分配执行函至莲都法院。故申请执行人莫如飞申请(2017)浙1123执7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夏时雨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树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